深職(zhi)院(yuan)〔2016〕19號
關(guan)于印發《深圳職(zhi)業技(ji)術(shu)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(yuan)管理辦(ban)法(fa)》的通知(zhi)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職業(ye)技(ji)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創意(yi)創業(ye)園管理辦(ban)法》已經學(xue)校研究(jiu)通過,現予印發(fa),請遵照執(zhi)行。
深圳(zhen)職(zhi)業技術學院(yuan)
2016年2月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條(tiao) 為培(pei)養(yang)大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新(xin)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精神(shen),提高創(chuang)(chuang)新(xin)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能力,學(xue)校創(chuang)(chuang)建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園(以下簡稱“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園”)。為保證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園各項工作有序開展,特制定本辦(ban)法(fa)。
第(di)二條 創(chuang)業(ye)園在學校(xiao)學生(sheng)創(chuang)業(ye)教(jiao)育工作領(ling)導小組(zu)領(ling)導下,以“保障公平、兼(jian)顧效率、協調指導、服務為(wei)先”為(wei)原則,努力建設高效務實的創(chuang)業(ye)孵化平臺。
第三條 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園是學生(sheng)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實(shi)踐基地(di),也是學校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教育(yu)基地(di),具有孵化(hua)器功能。通過提供基本(ben)場地(di)和孵化(hua)服務(wu),充分發揮(hui)大學生(sheng)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主體(ti)作用(yong),培養具有創(chuang)新精神和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能力的(de)復合型人才(cai)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校授權創業學院對創業園進行管理,其主(zhu)要職責(ze)有:
1.制定創業園(yuan)管理制度,全面負(fu)責創業園(yuan)的日常管理工(gong)作。
2.組(zu)織創業園(yuan)入(ru)(ru)園(yuan)申報及(ji)項目評審工(gong)作,并與入(ru)(ru)園(yuan)項目簽訂協議(yi)。
3.組織和協調學生開展創(chuang)業實(shi)踐活動。
4.管理和(he)維(wei)護創業園公共財產(chan)。
5.委托第三(san)方服務機構為創業(ye)園入駐企業(ye)提供包括工商(shang)注冊、財稅代理、政策咨(zi)詢、創業(ye)指導和(he)課程(cheng)培訓(xun)等孵化服務,創業(ye)學(xue)院對(dui)其進(jin)行評價和(he)監督。
6.負(fu)責(ze)創業(ye)園的對外宣傳(chuan)與推廣(guang)工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五條 創業園申報入駐條件
1.創業項目較為成熟(shu),具(ju)(ju)有一定科(ke)技含量、創新性和較好市(shi)場前景。鼓勵具(ju)(ju)有發明(ming)專利(li)、科(ke)研(yan)成果及各類創新創業大賽中成績優秀的團隊(dui)申報入駐。
2.創(chuang)業項(xiang)目負責(ze)人須為我校(xiao)全日制在校(xiao)生(sheng)或應屆畢業生(sheng),創(chuang)業項(xiang)目的經(jing)營(ying)者具有較高的素養和良好的品格,懂政策(ce)、重信譽、有一定經(jing)營(ying)能力,并(bing)自愿接受學校(xiao)管理。
3.創業項目(mu)負責人應具備(bei)一定的項目(mu)啟動(dong)資金和風(feng)險承擔(dan)能力,并須取得家長或監(jian)護(hu)人同意(yi)。
4.凡有違法犯罪(zui)記(ji)錄(lu)(lu)及個人征信記(ji)錄(lu)(lu)不良(liang)者,不具備申報資格。
第六條 入園程序及(ji)要(yao)求
1.提交申請材料。材料清單(dan)如下:
(1)項目申報書(shu);
(2)項目商業(ye)計(ji)劃書(shu);
(3)項(xiang)目負責人個人征信記錄材料;
(4)項目所(suo)有股東簡歷及身份(fen)證(zheng)(zheng)復印件,在校生及應(ying)屆畢業(ye)生需提供學生證(zheng)(zheng)復印件。
2.創業學院做申報資格審查(cha)。
3.專家評審(shen)委(wei)員會(hui)做項目評審(shen)。
4.評審(shen)結(jie)果上(shang)報學校審(shen)批。
5.通過審(shen)批的(de)項目簽署創(chuang)業園入駐協議。
6.繳納經營場地配套設施(shi)及水(shui)電費(fei)押金(jin)兩千元。
7.簽訂入(ru)園協議后須在15個工(gong)作日內完成(cheng)公司工(gong)商注冊(ce),且(qie)公司應由全日制在校(xiao)生擔任法定代表(biao)人;非在校(xiao)生入(ru)股比例總計(ji)不(bu)得超過30%,且(qie)須向創業學院報(bao)備。
第(di)七條(tiao) 入駐企業的權利和義務
1.入駐企業最高可獲24個(ge)月的(de)經營場地(di)免費使用權(quan)。
2.園(yuan)區每6個月進行一次成長性評(ping)估,評(ping)估通過的企(qi)業可(ke)(ke)繼續孵(fu)化;孵(fu)化期間可(ke)(ke)獲(huo)園(yuan)區提供的孵(fu)化服務。
3.入駐(zhu)企業以6個月為周期可獲得(de)學(xue)校創業基(ji)金資助,同時獲得(de)園區(qu)配套孵化(hua)服務(wu)。
4.入駐(zhu)企(qi)業(ye)(ye)接受(shou)園(yuan)區第(di)三方(fang)服務機(ji)構統(tong)一財(cai)稅(shui)管(guan)理,企(qi)業(ye)(ye)成員須遵守園(yuan)區各項管(guan)理規定,積極(ji)參(can)與各項公共(gong)活動。
5.入駐(zhu)企業須參與(yu)企業成長計劃,詳見附件一(yi)。
第八條 運(yun)行管理
1.學校(xiao)對批(pi)準入駐(zhu)創業(ye)園企業(ye)一律(lv)(lv)采取合同制(zhi)方(fang)式進行(xing)管(guan)理(li),入駐(zhu)企業(ye)自主(zhu)經營、自負盈虧、獨立承擔風險與法律(lv)(lv)責(ze)任(ren)。
2.創業(ye)園為入駐企業(ye)提供(gong)經(jing)營場地及配套設施,并(bing)按照學校統一規(gui)定收取相關(guan)維護費(fei)用。
3.入駐企(qi)業(ye)孵化(hua)期(qi)內,出現(xian)改變企(qi)業(ye)性質、經營(ying)內容、法定代表(biao)人、提(ti)前中止(zhi)創業(ye)孵化(hua)等情(qing)況,企(qi)業(ye)法定代表(biao)人須提(ti)前15天提(ti)交(jiao)報告,經創業(ye)學院審(shen)核批準后(hou),方(fang)可變更(geng)。對違反國家、學校(xiao)有關規定的企(qi)業(ye),學校(xiao)將要求其退出園區。
第九條 園區管理
1.入駐企(qi)業須(xu)在協議(yi)指(zhi)定區(qu)域內(nei)經營(ying),不得占用公共區(qu)域。
2.入駐企(qi)業的裝(zhuang)修方(fang)案、廣(guang)告內容須經創業學院批準(zhun)方(fang)可實施,不得擅自對園區(qu)既定(ding)格局(ju)進(jin)行改造(zao),不得破壞園區(qu)整體規(gui)劃。
3.入駐企業在園內舉行(xing)活動,須(xu)至少提前三天向創業學院申請,如有校外人員參(can)加,須(xu)提前一周申請。
4.入駐企業應主(zhu)動配合各項管(guan)理(li)工(gong)(gong)作(zuo),包(bao)括準時(shi)出(chu)席(xi)工(gong)(gong)作(zuo)會議和檢查考核等(deng)。對于無(wu)故曠會、拒檢等(deng)情況,創業學院有(you)權采取相應措施,直至勒令退園。
第(di)十條 安全管理
1.入駐企(qi)業(ye)要嚴格履行《深圳職業(ye)技術學(xue)院創意創業(ye)園消防(fang)安(an)全(quan)(quan)管理規定》的相關(guan)要求(qiu),強化安(an)全(quan)(quan)意識,共同維護園區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環境。
2.入駐企業(ye)必須(xu)做到離(li)開(kai)時鎖門關窗,斷水斷電。
3.園(yuan)區內禁止入駐企業任(ren)何人員留宿。
4.園(yuan)區內不(bu)得(de)飼養寵物。
5.園區內禁止烹(peng)飪活(huo)動。
第十一條 入駐(zhu)企業的考(kao)核
創業學院(yuan)每6個(ge)月(yue)對入駐企業進行一次成長(chang)性評估(gu),主要包括“成長(chang)計劃考(kao)核、經營(ying)狀況評估(gu)以(yi)及園區(qu)管理考(kao)核”三部分。
1.成長計劃考核
入駐企業(ye)(ye)須(xu)在每(mei)6個月孵化期內完成(cheng)成(cheng)長(chang)(chang)計劃(hua)15學分;未完成(cheng)者,視為考核不合格,該企業(ye)(ye)退(tui)出創業(ye)(ye)園,詳見附件一《企業(ye)(ye)家(jia)成(cheng)長(chang)(chang)計劃(hua)》。
2.經(jing)營狀(zhuang)況評(ping)估
(1)入(ru)駐企(qi)業(ye)以(yi)6個月(yue)為周期向評審(shen)小組提(ti)交(jiao)第三方機構(gou)出具的財(cai)務(wu)報表、納(na)稅記錄(lu),以(yi)及業(ye)務(wu)合同(復印件)等相關佐證材(cai)料。
(2)入駐企業(ye)須參加(jia)成長(chang)性評(ping)估現場(chang)答辯(bian)會(hui),闡(chan)述項目的(de)經營(ying)狀況和孵化水(shui)準,由(you)評(ping)審小組結(jie)合(he)上述財務報告(gao)等佐證材料(liao)進行客觀(guan)公(gong)正(zheng)的(de)評(ping)分。
(3)經評估,對于經營狀況不理想、成(cheng)長性不足、盈利能力欠缺或基本處于停滯狀態的企業,終止孵化(hua),退出創業園(yuan)。
3.園區管理考核
園區管(guan)理(li)考(kao)核(he)主要(yao)由考(kao)勤管(guan)理(li)和日常管(guan)理(li)兩部(bu)分組成。
考(kao)核采(cai)取扣分(fen)(fen)制,即(ji)入(ru)駐企業均具有15分(fen)(fen)基(ji)礎分(fen)(fen),考(kao)核根據其一個周期的(de)日常考(kao)勤、違(wei)規記錄(lu)、無故缺席(xi)等(deng)行為表(biao)現(xian)予以扣分(fen)(fen),扣完即(ji)止(zhi)。其中(zhong),日常考(kao)勤缺席(xi)1次(ci)扣1分(fen)(fen),違(wei)規警(jing)告1次(ci)扣5分(fen)(fen),園區會議缺席(xi)1次(ci)扣5分(fen)(fen)、遲到扣2分(fen)(fen)。基(ji)礎分(fen)(fen)扣完的(de)入(ru)駐企業直接視為取消考(kao)核資格(ge),當(dang)即(ji)終止(zhi)孵化(hua),退出創業園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(zhu)企(qi)業在孵期(qi)間,除國家法定(ding)假期(qi)和(he)節假日(ri)外,正(zheng)(zheng)常的工作日(ri)早上(shang)9:00~9:30需到(dao)創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業園(yuan)管(guan)理辦公(gong)室考勤。企(qi)業如有(you)正(zheng)(zheng)常的外出活動無法準時開門(men)營(ying)業須提前一(yi)天申請,事(shi)后到(dao)創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業園(yuan)管(guan)理辦公(gong)室補登記,沒(mei)有(you)提前申請則視為缺勤。
凡出(chu)現違規(gui)(gui)行為者(zhe),由創(chuang)業學院發(fa)出(chu)違規(gui)(gui)警告,并(bing)下發(fa)《深職院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(yuan)(yuan)違規(gui)(gui)處理告知書》,責令整改,累計達到三次者(zhe),創(chuang)業學院將下發(fa)《退(tui)出(chu)園(yuan)(yuan)區通知書》,該企業退(tui)出(chu)創(chuang)業園(yuan)(yuan)。
(2)日常管理
入駐企業(ye)出現下列情況之一(yi)者,一(yi)經查實(shi)創業(ye)學院將下發《退(tui)出園區通知書》,該企業(ye)退(tui)出創業(ye)園。
項目(mu)(mu)入園后,未按(an)要求在園區內開展(zhan)工(gong)作(zuo),項目(mu)(mu)長期(qi)處(chu)于(yu)停頓狀態,致(zhi)使寫字間超過10個工(gong)作(zuo)日(ri)處(chu)于(yu)空(kong)置或關閉狀態者;
未能按時向創業學院(yuan)上報(bao)相關材(cai)料,或所報(bao)材(cai)料內容不(bu)真實,通(tong)過整(zheng)改無效者;
入駐企業出現重大安全(quan)事(shi)故者;
入駐企業負責人違法或違反校紀校規受紀律(lv)處分者;
超出業務規定范圍,從事與申報經營內容(rong)無關(guan)的(de)商業活動(dong)或其他違規商業活動(dong)者;
不(bu)按規(gui)定時間繳納應繳費用者,
不適宜在創業園繼(ji)續孵化的(de)其他(ta)情況(kuang)。
4.評估(gu)指標(biao)體系(xi)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要指商品開(kai)發,MK主要指市(shi)場(chang)渠道開(kai)發,MG主要指經營管(guan)理技(ji)能。
第十二條 退出創(chuang)業園
1.入(ru)駐(zhu)企業進駐(zhu)時間原則上(shang)不超(chao)過24個月,協(xie)議(yi)期(qi)滿統一(yi)辦理退園手續。
2.入(ru)駐企業半年(nian)度(du)成長(chang)性評估未(wei)達標者,退(tui)出創業園。
3.入駐企業(ye)(ye)違反園(yuan)區(qu)管(guan)理規(gui)定,收到(dao)創業(ye)(ye)學院發(fa)放(fang)的《退(tui)出園(yuan)區(qu)通知書》,則該企業(ye)(ye)退(tui)出創業(ye)(ye)園(yuan)。
4.入駐企(qi)業(ye)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非我校在校生或應(ying)屆畢業(ye)生時,應(ying)主動提出退園申請,及時辦(ban)理(li)退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三(san)條(tiao) 本辦法適(shi)用范圍為(wei)深(shen)圳職(zhi)業(ye)技術學(xue)院在校(xiao)生及學(xue)生創意(yi)創業(ye)園(yuan)入駐企業(ye)。
第十(shi)四條(tiao) 本辦(ban)法自發布之日起(qi)施行。
第十五條(tiao) 學校學生創(chuang)業工作領導小組授權創(chuang)業學院負責解釋本辦法。
深圳職業技(ji)術學院(yuan)
2016年2月(yue)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院長(chang)辦公(gong)室 2016年(nian)2月3日印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