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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發(fa)布(bu):2014-05-17

  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第一章總則

  第一條  為(wei)了(le)推廣普通話(hua)和推行規(gui)(gui)范漢字(zi)(zi),使國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(zi)更好(hao)地為(wei)經濟社會(hui)發展服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(zi)法(fa)》等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(gui)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規(gui)(gui)定。

  第二條  本(ben)規定適用(yong)于本(ben)省行政(zheng)區域(yu)內的公民、法人和其(qi)他組(zu)織。

  第三條  本(ben)規定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,是指普通話和(he)規范(fan)漢字。

  普(pu)通話(hua)以北京語(yu)音(yin)為標準(zhun)音(yin),以北方話(hua)為基礎(chu)方言,以典范的現(xian)代白話(hua)文著作為語(yu)法規范。

  規范漢(han)字以經(jing)過整理、簡化(hua)并由國家及其(qi)有關部門頒布的字表(biao)為(wei)依據。

  第四條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。

  省人民(min)政府(fu)教育主(zhu)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的管理工作,組(zu)織實施本規(gui)定。

  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民政、文(wen)化、信息產(chan)業、工商、廣(guang)播(bo)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(ban)等部(bu)門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相(xiang)關(guan)工作。

  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教育主(zhu)管部門的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具體(ti)負責(ze)本行(xing)政區域內推廣普(pu)通(tong)話和(he)推行(xing)規(gui)范漢字工(gong)作。

  第五條  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工作(zuo)(zuo)納入國(guo)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(gui)劃,結合財(cai)力(li)情況安排專(zhuan)項經費,用(yong)于推(tui)廣(guang)普通話(hua)和推(tui)行規(gui)范漢(han)字工作(zuo)(zuo)。

  第六條  每(mei)年9月的第(di)三(san)周(zhou)為全省推(tui)廣普通話和(he)推(tui)行(xing)規范漢字宣(xuan)傳(chuan)周(zhou)。各級人民政府(fu)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(xuan)傳(chuan)教育活動(dong)。

  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
  第七條  使(shi)用(yong)漢(han)字、標(biao)點符(fu)號、漢(han)語拼(pin)音等,應當執行(xing)《現代(dai)漢(han)語通用(yong)字表》、《簡化字總(zong)表》、《標(biao)點符(fu)號用(yong)法》、《漢(han)語拼(pin)音方案》、《漢(han)語拼(pin)音正詞法基本規則》、《中國地名(ming)漢(han)語拼(pin)音字母拼(pin)寫規則(漢(han)語地名(ming)部分)》等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規范和(he)標(biao)準(zhun)。

  第八條  少數民(min)族(zu)語言文字(zi)的使用依據《中(zhong)(zhong)華(hua)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國憲法》、《中(zhong)(zhong)華(hua)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國民(min)族(zu)區域自治法》以及其(qi)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。

  第九條  國家(jia)機(ji)關工(gong)作人員在公(gong)務(wu)活(huo)動中應當使用普通話;國家(jia)機(ji)關工(gong)作人員在公(gong)務(wu)活(huo)動中確實需要(yao)使用方言(yan)的(de),可(ke)以使用方言(yan)。

  國(guo)家機關(guan)的名稱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(biao)、電(dian)子屏幕、門(men)戶網站等應當使(shi)用規(gui)范漢字。

  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(de),從(cong)其(qi)規(gui)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  學(xue)校及其他教(jiao)育機構在(zai)教(jiao)學(xue)、會(hui)議、宣(xuan)傳和其他集體活動中(zhong)應當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。

 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。

  學校(xiao)及其他教(jiao)育機構通(tong)過漢語(yu)文課程教(jiao)授(shou)普(pu)通(tong)話和規范(fan)漢字(zi)。使用(yong)的漢語(yu)文教(jiao)材,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
  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,從其(qi)規(gui)定(ding)。

  第十一條  廣播(bo)電臺、電視臺及其網(wang)絡音(yin)視頻節目(mu)以(yi)普(pu)通話作(zuo)為播(bo)音(yin)、節目(mu)主持、采訪的基本(ben)用語(yu)。

  使用方言播音(yin)(yin)的,應(ying)當(dang)(dang)經國務院廣(guang)播電(dian)視部門或(huo)者省廣(guang)播電(dian)影電(dian)視部門批準。電(dian)視臺(tai)用方言播音(yin)(yin)時,應(ying)當(dang)(dang)在屏幕上顯示(shi)規范漢字。

  影(ying)視(shi)劇的語言應當(dang)以普通(tong)話(hua)為主,影(ying)視(shi)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,應當(dang)使用(yong)規范(fan)漢字。

  第十二條  漢語文出版(ban)的(de)報(bao)紙、期刊(kan)、圖(tu)書、音像電子出版(ban)物(wu)、數字(zi)出版(ban)物(wu)等出版(ban)物(wu)的(de)印刷體報(bao)頭(名(ming))、刊(kan)名(ming)、封(feng)面、內文等應當(dang)符(fu)合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的(de)規(gui)范(fan)和(he)標(biao)準。

  漢語言(yan)音(yin)像制(zhi)品用語應當使用普(pu)通話。戲曲、影視等(deng)藝術形式中(zhong)和出(chu)版、教學中(zhong)需要使用方言(yan)的除外。

  第十三條 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基本(ben)服務用(yong)語。

  公共服務行業的名(ming)稱牌、指示牌、標志牌、公文、印章、票據、報表(biao)、說明書、電(dian)子(zi)屏幕、宣傳(chuan)材料(liao)等(deng),應(ying)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
  本規(gui)定(ding)所稱的公共服務(wu)行(xing)業(ye),是(shi)指(zhi)商業(ye)、郵政、通(tong)信、文化(hua)、餐飲、娛樂、鐵路、交通(tong)、民航、旅(lv)游、銀行(xing)、保險(xian)、醫療以及其他直(zhi)接面(mian)向(xiang)公眾服務(wu)的行(xing)業(ye)。

  第十四條  公共場所(suo)和設施用(yong)字應(ying)當符(fu)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
  各類標志牌標注山、河、湖(hu)、海(hai)等自(zi)然地理實體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,行政區劃(hua)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,居民地和(he)路、街、巷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,具有(you)地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意義的(de)建筑物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稱(cheng)(cheng)應當(dang)使用(yong)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和(he)漢語(yu)(yu)拼音,漢語(yu)(yu)拼音拼寫方法按照《漢語(yu)(yu)拼音方案》、《中國地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漢語(yu)(yu)拼音字(zi)母(mu)拼寫規(gui)則(漢語(yu)(yu)地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部分(fen))》拼寫,嚴禁(jin)使用(yong)外(wai)文拼寫。

  各類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站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(feng)景(jing)名(ming)勝、文物古跡、紀(ji)念(nian)地(di)、游(you)覽地(di)等公共場所、設(she)施(shi)名(ming)稱應(ying)當(dang)使用規(gui)范漢(han)字。

  第十五條  企(qi)業名(ming)稱、商(shang)品名(ming)稱的用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字(zi)應當以(yi)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為基本用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字(zi)。不得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和已經(jing)廢止的異體字(zi)、簡化字(zi)。需(xu)要使用(yong)外(wai)國語(yu)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的,應當采(cai)用(yong)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為主,外(wai)國語(yu)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為輔(fu)的形式,嚴禁單獨使用(yong)外(wai)國語(yu)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。

  在境(jing)內銷(xiao)售的(de)(de)商品的(de)(de)包(bao)裝、標(biao)志(zhi)、說明等應(ying)當以(yi)規范漢字(zi)(zi)為基本用(yong)字(zi)(zi)。在境(jing)外(wai)銷(xiao)售的(de)(de)商品的(de)(de)包(bao)裝、標(biao)志(zhi)、說明等確需使用(yong)繁(fan)體(ti)字(zi)(zi)的(de)(de),可以(yi)按照有關規定使用(yong)繁(fan)體(ti)字(zi)(zi)。

  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
  第十六條  廣告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應當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
  第十七條  信(xin)息(xi)處理(li)和信(xin)息(xi)技術產品中(zhong)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準。

  第十八條  有下列情形(xing)的,可以保(bao)留或者(zhe)使用繁體字、異(yi)體字:

  (一)風景名(ming)勝(sheng)、文物(wu)古(gu)跡;

  (二(er))歷史名人、革命(ming)先(xian)烈(lie)的手跡(ji);

  (三)姓(xing)氏中的異(yi)體(ti)字;

  (四(si))書(shu)法、篆刻等藝(yi)術作品;

  (五)題詞(ci)和(he)招(zhao)牌的手(shou)書字;

  (六)已注冊的(de)商標(biao)用字;

  (七)出版、教(jiao)學、研究(jiu)中需要使用的(de);

  (八(ba))涉及港澳臺與(yu)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;

  (九)經國(guo)務院(yuan)有關部(bu)門批準的(de)特殊(shu)情況(kuang)。

  老字號牌匾、手書招牌使用(yong)繁體(ti)字和異體(ti)字的(de),應當在適(shi)當位置(zhi)(zhi)設(she)置(zhi)(zhi)使用(yong)規范漢(han)字的(de)副(fu)牌。

  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
  第十九條 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使用普(pu)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的要求,納入各級各類學(xue)校和教育機構教育教學(xue)質量監測機制和綜(zong)合評(ping)估體系。

  第二十條  公共服務(wu)行(xing)業(ye)的(de)主管部(bu)門應當將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(de)要求納入行(xing)業(ye)管理規范,作(zuo)為單(dan)位(wei)和個人評先評優的(de)依據。

  對不符合(he)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由(you)其行業主管部門予(yu)以批(pi)評教育,督(du)促改正。

  第二十一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應(ying)當定期對本行(xing)政區域內國家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字的使用(yong)(yong)情況(kuang)進(jin)行(xing)檢查(cha)(cha)評估,檢查(cha)(cha)評估結(jie)果向社會(hui)公布。

  檢(jian)查評估的標(biao)準(zhun)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另行制定,報(bao)省人民政(zheng)府批準(zhun)后執行。

  第二十二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有(you)關部門(men)對下列領域用語用字(zi)進行(xing)監(jian)督檢(jian)查,語言文字(zi)工作機構(gou)予以協助(zhu)和指(zhi)導:

  (一)黨政機(ji)關的用語(yu)用字;

  (二(er))學(xue)校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的用語用字;

  (三)廣播、電影(ying)、電視、音(yin)視頻(pin)網站及舞臺表演的(de)用語(yu)用字;

  (四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(yin)像(xiang)電子(zi)出版(ban)物、數字(zi)出版(ban)物等公開發行(xing)的出版(ban)物的用語(yu)用字(zi);

  (五(wu))本(ben)省(sheng)產品的包(bao)裝、說明(ming)書(shu)的用字;

  (六(liu))公共(gong)場所、地名的用字;

  (七)企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語用字;

  (八)其他行業的用語用字。

  對(dui)前述事項不符合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規范和標準的,予以批評教育并(bing)督促(cu)其改正。

  第二十三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教(jiao)育主(zhu)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的(de)語言文(wen)字工作機構接到違(wei)反(fan)本規定的(de)舉報或(huo)者(zhe)投訴(su),應當(dang)及時書面(mian)轉(zhuan)告有關(guan)(guan)主(zhu)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;有關(guan)(guan)主(zhu)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接到書面(mian)轉(zhuan)告后,應當(dang)依照本規定有關(guan)(guan)條款(kuan)進(jin)行核實處理。

  第二十四條  以普(pu)通(tong)話(hua)(hua)為(wei)工作語言的播音(yin)員(yuan)(yuan)、節目主持人(ren)、影視話(hua)(hua)劇(ju)演員(yuan)(yuan)、配音(yin)演員(yuan)(yuan)、教(jiao)師、國家機(ji)關(guan)工作人(ren)員(yuan)(yuan)以及公(gong)共服務(wu)行業的廣(guang)播員(yuan)(yuan)、導游員(yuan)(yuan)、解說員(yuan)(yuan)等(deng)人(ren)員(yuan)(yuan),應(ying)當具備說普(pu)通(tong)話(hua)(hua)的能力并在(zai)工作中使(shi)用普(pu)通(tong)話(hua)(hua),其普(pu)通(tong)話(hua)(hua)水(shui)平應(ying)當達到(dao)國家或者有關(guan)部門(men)規定的等(deng)級要(yao)求。

  普通話(hua)水平測(ce)試(shi)工作由省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組織實施。

  第二十五條  公共(gong)(gong)服務行業、公共(gong)(gong)服務場所和設施用字,有文字缺損(sun)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修(xiu)復或者拆除(chu)。

  第二十六條  對廣(guang)告用(yong)語用(yong)字不符合國(guo)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規范和(he)標準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(he)國(guo)(guo)廣(guang)告法》、《廣(guang)告語言文(wen)字管理暫行(xing)規定》的(de)規定執(zhi)行(xing)。

  第四章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七條 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(tiao)的,由(you)教育主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,予以警(jing)告,并通(tong)報(bao)批評。

  第二十八條  違反(fan)本規(gui)(gui)定第(di)十(shi)一條、第(di)十(shi)二條、第(di)十(shi)七條規(gui)(gui)定的,由廣播電(dian)影電(dian)視、新聞出版、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予以警告,并由有關部門(men)依法對(dui)直接(jie)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(jie)責任人員給予處分。

  第二十九條 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(tiao)的,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(bu)改正的,依法予以行政處(chu)罰。

  第三十條  違反(fan)本(ben)規(gui)定第十(shi)五條的,由工商主管部(bu)門(men)責令限期改(gai)正(zheng)(zheng);拒不改(gai)正(zheng)(zheng)的,依法(fa)予以行政處(chu)罰。

  第三十一條  有關行政管理部(bu)門(men)或者語(yu)言文字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(ren)員違反本規定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(you)其上級主(zhu)管部(bu)門(men)責(ze)令(ling)限期改正(zheng),對直(zhi)接負責(ze)的主(zhu)管人(ren)員和其他直(zhi)接責(ze)任(ren)人(ren)員依法給(gei)予處(chu)分。

  (來(lai)源:廣東省人民(min)政(zheng)府網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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