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(tui)廣普通話和推(tui)行規(gui)(gui)(gui)范(fan)漢(han)字,使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更(geng)好地為經濟(ji)社(she)會發展服務,根據《中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國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法(fa)》等法(fa)律(lv)法(fa)規(gui)(gui)(gui)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規(gui)(gui)(gui)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(de)公民、法(fa)人和(he)其他組(zu)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,是指普通話(hua)和規范漢字。
普通話(hua)以(yi)北京語音為標準音,以(yi)北方話(hua)為基(ji)礎方言,以(yi)典范(fan)的(de)現代(dai)白話(hua)文著作為語法規范(fan)。
規范漢字(zi)以經過整理、簡化并由(you)國(guo)家(jia)及其有關部門(men)頒(ban)布(bu)的字(zi)表(biao)為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(ren)民政府應當加(jia)強本(ben)行政區(qu)域內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的領導。
省人民(min)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管理工作(zuo),組織實施(shi)本(ben)規定。
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(fu)民政、文化、信息產業、工商、廣播電影(ying)電視、新聞出版(ban)等部(bu)門,在各自(zi)職(zhi)責范圍內(nei)做(zuo)好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相(xiang)關工作(zuo)。
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語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(ben)行(xing)政區域內推廣(guang)普通話和推行(xing)規范漢字工作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(ying)當將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(zi)工作納入國(guo)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,結合(he)財(cai)力情況安排(pai)專(zhuan)項經費,用于推(tui)廣(guang)普通(tong)話和推(tui)行規范(fan)漢(han)字(zi)工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第(di)三周(zhou)為全(quan)省推廣普通(tong)話和推行規范(fan)漢字宣傳(chuan)周(zhou)。各(ge)級(ji)人(ren)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傳(chuan)教育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(shi)用(yong)(yong)漢字、標(biao)點符號(hao)、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等(deng),應(ying)當執行《現代漢語(yu)(yu)通(tong)用(yong)(yong)字表》、《簡(jian)化字總表》、《標(biao)點符號(hao)用(yong)(yong)法(fa)》、《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方(fang)案》、《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正詞法(fa)基本規(gui)(gui)則》、《中國地名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字母拼(pin)(pin)寫規(gui)(gui)則(漢語(yu)(yu)地名部(bu)分)》等(deng)國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的規(gui)(gui)范和標(biao)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(de)使用依(yi)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(fa)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(fa)》以及其他(ta)有關法(fa)律法(fa)規的(de)規定。
第九條 國(guo)(guo)家機(ji)關工(gong)(gong)作人員在公務(wu)活動(dong)中(zhong)應當使(shi)用普通話;國(guo)(guo)家機(ji)關工(gong)(gong)作人員在公務(wu)活動(dong)中(zhong)確(que)實(shi)需要使(shi)用方言的(de),可以使(shi)用方言。
國家機關的(de)名稱牌、印章(zhang)、公文(wen)、會標、電(dian)子屏(ping)幕、門戶網站等應(ying)當使用規范漢(han)字(zi)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,從(cong)其規(gui)定(ding)。
第十條 學(xue)校及其他教(jiao)育機構在教(jiao)學(xue)、會議、宣(xuan)傳和其他集體(ti)活動中應當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用語用字。
對外漢語教學(xue)應(ying)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。
學(xue)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(yu)文(wen)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。使用的(de)漢語(yu)文(wen)教材,應當(dang)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的(de)規范和標準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(de),從其規(gui)定(ding)。
第十一條 廣播(bo)電臺(tai)、電視(shi)臺(tai)及(ji)其網絡(luo)音(yin)視(shi)頻節目以普通話作為播(bo)音(yin)、節目主持、采訪的基本用(yong)語。
使用(yong)(yong)方(fang)(fang)言播(bo)音(yin)的,應(ying)當(dang)(dang)經國務院廣(guang)播(bo)電視部(bu)門或者省廣(guang)播(bo)電影電視部(bu)門批(pi)準。電視臺用(yong)(yong)方(fang)(fang)言播(bo)音(yin)時,應(ying)當(dang)(dang)在屏幕(mu)上(shang)顯(xian)示規(gui)范漢字。
影(ying)視劇的語言應(ying)當(dang)以普(pu)通話為主,影(ying)視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,應(ying)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(wen)出(chu)版(ban)(ban)的(de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(zi)出(chu)版(ban)(ban)物、數字出(chu)版(ban)(ban)物等出(chu)版(ban)(ban)物的(de)印刷(shua)體報頭(tou)(名)、刊名、封面(mian)、內文(wen)等應當符合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(de)規范(fan)和標(biao)準。
漢語言音像制(zhi)品用(yong)語應(ying)當使用(yong)普(pu)通話(hua)。戲(xi)曲、影視(shi)等藝術(shu)形式中(zhong)和出版、教學中(zhong)需要使用(yong)方言的除(chu)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(chang)公共服(fu)務(wu)行業(ye)以(yi)普通話(hua)為基(ji)本服(fu)務(wu)用(yong)語。
公(gong)共(gong)服務行業的名稱牌、指示牌、標(biao)志牌、公(gong)文、印章(zhang)、票據、報表、說明書、電子屏(ping)幕(mu)、宣傳材料(liao)等,應當使用規范漢(han)字。
本規定(ding)所(suo)稱的公共(gong)服(fu)務(wu)行(xing)業(ye),是指商業(ye)、郵政、通信、文化、餐(can)飲、娛樂、鐵路、交通、民航、旅游(you)、銀行(xing)、保險、醫(yi)療(liao)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眾服(fu)務(wu)的行(xing)業(ye)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(chang)所(suo)和(he)設施用字(zi)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(he)標準。
各類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(zhu)山、河(he)、湖、海等自然地(di)理實體(ti)名(ming)稱(cheng),行政區劃名(ming)稱(cheng),居民地(di)和路、街、巷名(ming)稱(cheng),具有地(di)名(ming)意義的(de)建筑物名(ming)稱(cheng)應當使(shi)用(yong)(yong)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和漢(han)語拼(pin)音(yin),漢(han)語拼(pin)音(yin)拼(pin)寫(xie)方法按照(zhao)《漢(han)語拼(pin)音(yin)方案》、《中(zhong)國(guo)地(di)名(ming)漢(han)語拼(pin)音(yin)字(zi)母拼(pin)寫(xie)規(gui)則(漢(han)語地(di)名(ming)部(bu)分)》拼(pin)寫(xie),嚴禁使(shi)用(yong)(yong)外文拼(pin)寫(xie)。
各類(lei)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站(zhan)名、橋名、風景(jing)名勝、文物古跡、紀(ji)念地、游覽(lan)地等(deng)公共(gong)場所、設施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(ming)稱(cheng)、商(shang)品名(ming)稱(cheng)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應當(dang)以(yi)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為基本(ben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。不得使用(yong)繁體(ti)字(zi)和已經(jing)廢止的異體(ti)字(zi)、簡化字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外(wai)國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的,應當(dang)采用(yong)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為主,外(wai)國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為輔(fu)的形式,嚴(yan)禁單獨(du)使用(yong)外(wai)國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。
在(zai)境(jing)內銷售(shou)的商品(pin)的包裝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應當(dang)以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(zi)為基本用(yong)(yong)字(zi)(zi)。在(zai)境(jing)外(wai)銷售(shou)的商品(pin)的包裝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確需(xu)使(shi)用(yong)(yong)繁(fan)(fan)體字(zi)(zi)的,可以按(an)照有關規(gui)定(ding)使(shi)用(yong)(yong)繁(fan)(fan)體字(zi)(zi)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另有(you)規(gui)定(ding)的,從其規(gui)定(ding)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用語(yu)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(pin)中使用的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應當符合國(guo)家(jia)的規范和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(lie)情(qing)形的,可以保留或者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、異體字(zi):
(一)風景名(ming)勝、文物古跡;
(二(er))歷史名人、革命(ming)先烈的手跡;
(三)姓氏(shi)中的異(yi)體字;
(四)書法、篆刻等(deng)藝(yi)術作品;
(五)題詞和(he)招牌的手書字;
(六)已注冊的(de)商(shang)標(biao)用(yong)字;
(七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中需要使用的;
(八)涉及港(gang)澳臺(tai)與(yu)華僑事務需要使用(yong)的;
(九)經國務院有(you)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(kuang)。
老字(zi)號牌(pai)匾、手書招牌(pai)使用繁體(ti)字(zi)和(he)異體(ti)字(zi)的(de)(de),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使用規范漢字(zi)的(de)(de)副牌(pai)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主管(guan)部門應當(dang)將(jiang)使用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(han)字的要(yao)求,納入各級各類學校和(he)教(jiao)育機構教(jiao)育教(jiao)學質量(liang)監測機制(zhi)和(he)綜(zong)合評估體系(xi)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行業的主管部門應當將(jiang)使用普通話(hua)和(he)規(gui)范漢字的要(yao)求納入行業管理規(gui)范,作為單位和(he)個人評(ping)先評(ping)優(you)的依據。
對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范和標準的,由其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(yu),督促(cu)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(ji)以上(shang)人(ren)民政府應當定(ding)期對本(ben)行政區域內(nei)國家(jia)通用語言(yan)文字的使(shi)用情況進行檢(jian)查評(ping)(ping)估,檢(jian)查評(ping)(ping)估結果(guo)向社會(hui)公布。
檢查評估(gu)的標準和具(ju)體(ti)實施(shi)辦法(fa)由省(sheng)教育主管部門另行制定,報省(sheng)人民(min)政府批準后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有(you)關部(bu)門(men)對(dui)下列領域(yu)用語用字進行(xing)監督檢查(cha),語言文字工作機構予以協助和指(zhi)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(d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;
(二)學校及其他教(jiao)育機構的用語用字;
(三)廣播、電(dian)影、電(dian)視(shi)(shi)、音視(shi)(shi)頻網站(zhan)及舞臺表演(yan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;
(四)報(bao)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版(ban)(ban)物、數字(zi)出版(ban)(ban)物等(deng)公開發行的出版(ban)(ban)物的用語用字(zi);
(五)本省產品的包裝、說明(ming)書的用字;
(六)公(gong)共場所、地名的用字;
(七)企業名稱、商(shang)品名稱的(d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;
(八)其他行業的用語用字。
對(dui)前述事(shi)項不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規范和標準的,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其改正(zheng)。
第二十三條 縣(xian)級(ji)以(yi)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(bu)門(men)的(de)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機構接(jie)到違(wei)反本規(gui)定的(de)舉報或者投(tou)訴(su),應當及時書(shu)面轉告有(you)關(guan)主管部(bu)門(men);有(you)關(guan)主管部(bu)門(men)接(jie)到書(shu)面轉告后,應當依照本規(gui)定有(you)關(guan)條款進行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通話(hua)(hua)(hua)為(wei)工(gong)作(zuo)(zuo)語言的播(bo)音(yin)(yin)員(yuan)、節目主持人、影(ying)視話(hua)(hua)(hua)劇演員(yuan)、配(pei)音(yin)(yin)演員(yuan)、教師(shi)、國(guo)家機關(guan)工(gong)作(zuo)(zuo)人員(yuan)以及(ji)公共服務行業(ye)的廣播(bo)員(yuan)、導游(you)員(yuan)、解說(shuo)員(yuan)等人員(yuan),應(ying)當(dang)具備說(shuo)普通話(hua)(hua)(hua)的能(neng)力并在(zai)工(gong)作(zuo)(zuo)中使用普通話(hua)(hua)(hua),其普通話(hua)(hua)(hua)水平應(ying)當(dang)達到(dao)國(guo)家或(huo)者有關(guan)部(bu)門規定的等級(ji)要求(qiu)。
普通話水(shui)平測試工(gong)(gong)作(zuo)由省語言文字工(gong)(gong)作(zuo)機構組織實(shi)施(shi)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共服(fu)務(wu)行業、公(gong)共服(fu)務(wu)場(chang)所和設施用字,有文字缺損時,應當及時修復或者(zhe)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告用語用字不符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(yan)(yan)文(wen)字規(gui)范和(he)標(biao)準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廣告法(fa)》、《廣告語言(yan)(yan)文(wen)字管理暫行(xing)規(gui)定》的(de)規(gui)定執行(xing)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(gui)定(ding)第(di)十條的(de),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(ju)不改(gai)正的(de),予以警(jing)告,并(bing)通報(bao)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(gui)定(ding)第(di)十一條(tiao)(tiao)、第(di)十二條(tiao)(tiao)、第(di)十七條(tiao)(tiao)規(gui)定(ding)的(de),由(you)廣(guang)播電影電視(shi)、新(xin)聞(wen)出版、信息(xi)產業(ye)等主(zhu)管部門責(ze)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(ju)不改正(zheng)的(de),予(yu)以警告(gao),并由(you)有關部門依(yi)法(fa)對直接負(fu)責(ze)的(de)主(zhu)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(ze)任人員給予(yu)處(chu)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(di)十四條(tiao)的,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依法(fa)予以(yi)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十五條(tiao)的(de)(de),由工(gong)商(shang)主管部門責令限(xian)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(de)(de),依法予(yu)以(yi)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(xing)政(zheng)管理部門或者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(ren)員違反本規定(ding)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(bi)的,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(ze)令(ling)限期改正(zheng),對直(zhi)接(jie)負責(ze)的主管人(ren)員和其他直(zhi)接(jie)責(ze)任人(ren)員依(yi)法給予處分(fen)。
(來源:廣東省人(ren)民(min)政(zheng)府(fu)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