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
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法》已由中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第九屆全國(guo)人(ren)民代表大(da)會(hui)常務委員會(hui)第十八(ba)次會(hui)議(yi)于2000年(nian)10月31日(ri)通過,現予公(gong)布(bu),自2001年(nian)1月1日(ri)起施行。
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(he)國主席(xi) 江澤民
2000 年(nian)10月31日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
(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(jie)全國(guo)人民(min)代(dai)表大會(hui)常務委(wei)員會(hui)第十八次會(hui)議(yi)通過)
目 錄
第一章 總 則
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
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
第四章 附(fu) 則(ze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(hua)、標準化(hua)及其健康發(fa)(fa)展,使(shi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(zai)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(fa)(fa)揮作(zuo)用,促(cu)進各民族、各地區經濟文化(hua)交流,根據(ju)憲法(fa),制定本法(fa)。
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(hua)和規范漢字。
第三條 國家(jia)推(tui)廣(guang)普通話,推(tui)行規范漢字。
第四條 公民有學(xue)習和使(shi)用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。
國家為公民學(xue)習(xi)和使用(yong)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提(ti)供條件。
地方各(ge)級(ji)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(qu)措(cuo)施,推廣普(pu)通(tong)話和推行規范漢字。
第五條 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的使(shi)用(yong)應(ying)當(dang)有利于維護國家(jia)主權(quan)和民(min)族尊嚴,有利于國家(jia)統一(yi)和民(min)族團結,有利于社(she)會主義物(wu)質文明(ming)建(jian)設和精神文明(ming)建(jian)設。
第六條 國(guo)家頒布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(yu)(yu)言文字(zi)的(de)(de)規范(fan)和標準(zhun),管理(li)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(yu)(yu)言文字(zi)的(de)(de)社會應(ying)用,支持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(yu)(yu)言文字(zi)的(de)(de)教(jiao)學和科(ke)學研究,促進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(yu)(yu)言文字(zi)的(de)(de)規范(fan)、豐富和發展。
第七條 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。
第八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(yan)文(wen)字的自由。
少數民族語言文字(zi)的使用依據(ju)憲法(fa)、民族區域(yu)自治法(fa)及其他法(fa)律(lv)的有關(guan)規定。
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
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(yi)普通(tong)話和規(gui)(gui)范漢字為公(gong)務用語用字。法律另有規(gui)(gui)定的(de)除外。
第十條 學(xue)校及其他教(jiao)(jiao)育機構以普通(tong)話(hua)和規范(fan)漢字為基(ji)本的教(jiao)(jiao)育教(jiao)(jiao)學(xue)用語用字。法律另有(you)規定的除外。
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(guo)漢(han)語(yu)文(wen)課程(cheng)教授普通話和(he)規(gui)范漢(han)字。使用的(de)漢(han)語(yu)文(wen)教材(cai),應當符(fu)合(he)國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的(de)規(gui)范和(he)標(biao)準。
第十一條 漢語(yu)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漢語文出版物中(zhong)需要使用外國(guo)語言(yan)文字的(de)(de),應當(dang)用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作必要的(de)(de)注(zhu)釋。
第十二條 廣播電(dian)臺、電(dian)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(de)播音用語。
需(xu)要(yao)使用外(wai)國(guo)(guo)語言為播(bo)音(yin)用語的(de),須經國(guo)(guo)務院(yuan)廣播(bo)電視部門批準。
第十三條 公共(gong)服(fu)務(wu)行業以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為基本的服(fu)務(wu)用字(zi)。因公共(gong)服(fu)務(wu)需要,招牌(pai)、廣告、告示、標志牌(pai)等(deng)使(shi)用外(wai)國(guo)文(wen)字(zi)并同時使(shi)用中(zhong)文(wen)的,應當使(shi)用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。
提倡公共服務(wu)行(xing)業以普通話為服務(wu)用語。
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,應當(dang)以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為基本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:
(一)廣播、電(dian)影、電(dian)視用語(yu)用字;
(二)公(gong)共場所(suo)的設(she)施用字;
(三)招牌、廣告用字;
(四(si))企業事業組織名稱;
(五)在(zai)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(bao)裝、說(shuo)明。
第十五條 信(xin)息(xi)(xi)處理和(he)(he)信(xin)息(xi)(xi)技術產(chan)品(pin)中使用的(de)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(wen)字應當符合國(guo)家(jia)的(de)規范(fan)和(he)(he)標(biao)準。
第十六條 本(ben)章有關規定中,有下(xia)列情形的,可以使用方言:
(一)國家機關的(de)工作人員(yuan)執行(xing)公務時(shi)確需使用的(de);
(二)經國務院廣播(bo)電(dian)視(shi)部(bu)門或省級廣播(bo)電(dian)視(shi)部(bu)門批準的播(bo)音用語(yu);
(三(san))戲曲、影(ying)視等(deng)藝術(shu)形式中需(xu)要使用的(de);
(四)出版、教學(xue)、研究(jiu)中(zhong)確需使用(yong)的。
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(ding)中,有下列情形(xing)的,可以保(bao)留或使用(yong)繁體(ti)(ti)字(zi)、異(yi)體(ti)(ti)字(zi):
(一)文物古跡;
(二)姓氏中的異體字;
(三)書法、篆刻等(deng)藝術作品;
(四(si))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;
(五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中需要使用的;
(六(liu))經國(guo)務院(yuan)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。
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《漢語拼音方案(an)》作(zuo)為拼寫和注音工(gong)具(ju)。
《漢語(yu)拼音方案》是中(zhong)國人名(ming)、地名(ming)和(he)中(zhong)文(wen)文(wen)獻羅(luo)馬(ma)字(zi)母拼寫(xie)法的統一(yi)規范,并用(yong)于(yu)漢字(zi)不便或不能使用(yong)的領域。
初等(deng)教(jiao)育應當進行漢語(yu)拼(pin)音教(jiao)學。
第十九條 凡以普(pu)通話作為(wei)工作語言的(de)崗(gang)位(wei),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(bei)說普(pu)通話的(de)能(neng)力。
以普(pu)通話(hua)作為工(gong)(gong)作語言的播(bo)音員(yuan)(yuan)(yuan)、節目(mu)主持人和影視話(hua)劇演員(yuan)(yuan)(yuan)、教師(shi)、國(guo)家機(ji)關(guan)工(gong)(gong)作人員(yuan)(yuan)(yuan)的普(pu)通話(hua)水平(ping),應當分(fen)別(bie)達到國(guo)家規定的等級(ji)標準(zhun);對尚未達到國(guo)家規定的普(pu)通話(hua)等級(ji)標準(zhun)的,分(fen)別(bie)情(qing)況進行培訓(xun)。
第二十條 對(dui)外漢語教(jiao)學應當(dang)教(jiao)授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(zi)。
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
第二十一條 國家(jia)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工作由(you)國務院(yuan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工作部門(men)負責規(gui)劃指(zhi)導、管(guan)理監(jian)督。
國務(wu)院有關部門(men)管理本(ben)系統的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使用。
第二十二條 地方語(yu)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部門和其(qi)他有(you)關部門,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(guo)家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的使用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(ji)以上各(ge)級(ji)人民政(zheng)府(fu)工商行(xing)政(zheng)管(guan)理(li)(li)部(bu)門依法(fa)對企業名稱、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(zi)進行(xing)管(guan)理(li)(li)和(he)監督。
第二十四條 國(guo)務院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部門(men)頒布普(pu)通話水平測試等(deng)級標(biao)準。
第二十五條 外國(guo)人名(ming)(ming)(ming)、地(di)名(ming)(ming)(ming)等專有(you)名(ming)(ming)(ming)詞(ci)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(zi),由國(guo)務院語言文(wen)字(zi)工(gong)作(zuo)部門或者其他(ta)有(you)關部門組(zu)織審(shen)定。
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(guan)規(gui)定,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標準使用語言(yan)文字(zi)的,公民可(ke)以提出批評和建議(yi)。
本法(fa)第(di)十九條第(di)二款規定的(de)(de)人員(yuan)用語違反本法(fa)第(di)二章有(you)關(guan)規定的(de)(de),有(you)關(guan)單位應當對直(zhi)接責任人員(yuan)進(jin)行批評教育;拒不改正的(de)(de),由有(you)關(guan)單位作出處理。
城市公(gong)共(gong)場所的(de)(de)設施和(he)招牌、廣告(gao)用字違反本法第(di)二章有關規定的(de)(de),由有關行政管(guan)理部門責(ze)令(ling)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(de)(de),予以(yi)警告(gao),并督促其限期改正(zheng)。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(fa)規定,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(yong)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的,由有關(guan)行政管理部(bu)門(men)責令限期(qi)改正,并予以警(jing)告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二十八條 本法(fa)自2001年1月(yue)1日(ri)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