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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發布(bu):2014-04-15

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(2003年5月21日,教育部令第16號)

  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話水(shui)平測試管理,促其(qi)規范(fan)、健康發展,根據(ju)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》,制定(ding)本規定(ding)。

   第二條  普(pu)通(tong)話水平(ping)測試(shi)(以下簡(jian)稱(cheng)測試(shi))是(shi)對(dui)應(ying)試(shi)人運用普(pu)通(tong)話的規范程度的口語(yu)考試(shi)。開展測試(shi)是(shi)促進普(pu)通(tong)話普(pu)及和應(ying)用水平(ping)提(ti)高的基本(ben)措(cuo)施之一。

   第三條 國家語言(yan)文字工作部門頒(ban)布測試等級標準、測試大綱、測試規程和測試工作評(ping)估(gu)辦法(fa)。

   第四條 國家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工作部門對測試工作進行宏觀管理,制定測試的政(zheng)策、規(gui)劃(hua),對測試工作進行組織協(xie)調、指導監督和檢(jian)查(cha)評估。

   第五條 國家測(ce)試(shi)(shi)機構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(bu)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(shi)測(ce)試(shi)(shi),對(dui)測(ce)試(shi)(shi)業(ye)務(wu)工作進行指(zhi)導,對(dui)測(ce)試(shi)(shi)質量進行監督和(he)檢查,開展測(ce)試(shi)(shi)科學(xue)研究(jiu)和(he)業(ye)務(wu)培(pei)訓。

   第六條 省(sheng)、自(zi)治區(qu)、直轄(xia)市語(yu)言文字工(gong)作部門(以下簡稱省(sheng)級(ji)語(yu)言文字工(gong)作部門)對本(ben)轄(xia)區(qu)測(ce)試工(gong)作進行宏觀管理,制定測(ce)試工(gong)作規劃、計劃,對測(ce)試工(gong)作進行組織(zhi)協(xie)調(diao)、指導(dao)監督和檢查評估。

   第七條 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(ke)根(gen)據需要(yao)設立地方測試機構。

   省(sheng)、自治(zhi)區、直轄市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(gou)(以(yi)下簡稱(cheng)省(sheng)級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(gou))接(jie)受省(sheng)級語言(yan)文字工作部門及(ji)其辦事(shi)機(ji)構(gou)的(de)行政(zheng)管(guan)理和國家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(gou)的(de)業務(wu)指導,對本(ben)地(di)區測(ce)試(shi)業務(wu)工作進行指導,組織實施測(ce)試(shi),對測(ce)試(shi)質量進行監督和檢(jian)查(cha),開展(zhan)測(ce)試(shi)科學研究和業務(wu)培(pei)訓。

   省級(ji)以下測試機構(gou)的職責由省級(ji)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確定。

   各級測(ce)試(shi)機構(gou)的設立須(xu)經同級編制部(bu)門批(pi)準。

   第八條 測(ce)試工(gong)作原則(ze)上實行(xing)屬地管(guan)理。國家部委(wei)直屬單位的測(ce)試工(gong)作,原則(ze)上由所(suo)在地區(qu)省級語言文字工(gong)作部門組織(zhi)實施。

   第九條 在測(ce)(ce)試機構(gou)的組織(zhi)下,測(ce)(ce)試由測(ce)(ce)試員(yuan)依照測(ce)(ce)試規程執(zhi)行。測(ce)(ce)試員(yuan)應遵(zun)守測(ce)(ce)試工作各項規定和紀律(lv),保證測(ce)(ce)試質(zhi)量,并接受國家和省級測(ce)(ce)試機構(gou)的業(ye)務培訓。

   第十條 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員(yuan)分省級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員(yuan)和國家(jia)級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員(yuan)。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員(yuan)須(xu)取得相應的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員(yuan)證書。

   申請省級測試員證書者,應具有大(da)專以上(shang)學歷,熟(shu)(shu)悉(xi)推廣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工作方(fang)(fang)(fang)針政策和普通(tong)(tong)語言(yan)學理論,熟(shu)(shu)悉(xi)方(fang)(fang)(fang)言(yan)與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的(de)一般對應規律,熟(shu)(shu)練(lian)掌握(wo)《漢語拼(pin)音(yin)方(fang)(fang)(fang)案》和常(chang)用國(guo)際音(yin)標,有較強的(de)聽辨音(yin)能(neng)力(li),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水平達到(dao)一級。

   申請國家級(ji)測(ce)試員證書(shu)者,一般(ban)應具有中級(ji)以上專業技術職務(wu)和(he)兩年以上省(sheng)級(ji)測(ce)試員資歷,具有一定的測(ce)試科研能(neng)力和(he)較(jiao)強(qiang)的普通話教(jiao)學能(neng)力。

   第十一條 申(shen)請省(sheng)(sheng)級測(ce)試(shi)員(yuan)(yuan)證(zheng)書(shu)者,通過省(sheng)(sheng)級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的培(pei)訓考(kao)(kao)核(he)后,由省(sheng)(sheng)級語言(yan)(yan)文字(zi)工(gong)作(zuo)部(bu)門(men)頒發省(sheng)(sheng)級測(ce)試(shi)員(yuan)(yuan)證(zheng)書(shu);經省(sheng)(sheng)級語言(yan)(yan)文字(zi)工(gong)作(zuo)部(bu)門(men)推(tui)薦的申(shen)請國家(jia)級測(ce)試(shi)員(yuan)(yuan)證(zheng)書(shu)者,通過國家(jia)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的培(pei)訓考(kao)(kao)核(he)后,由國家(jia)語言(yan)(yan)文字(zi)工(gong)作(zuo)部(bu)門(men)頒發國家(jia)級測(ce)試(shi)員(yuan)(yuan)證(zheng)書(shu)。

   第十二條 測試(shi)機(ji)構根據工作需(xu)要聘(pin)任測試(shi)員并頒發有(you)一定期限的聘(pin)書。

   第十三條 在同級語言文字(zi)工作(zuo)辦事機(ji)構指導下,各級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定期(qi)考查測(ce)試(shi)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(zuo)表現(xian),并給予獎懲。

   第十四條 省級語言文字工(gong)作部門根據工(gong)作需要(yao)聘任(ren)測(ce)試視導(dao)員并(bing)頒發有一定期(qi)限的聘書。

   測試視導員一般應具有語言(yan)學或相(xiang)關(guan)專(zhuan)業的高級專(zhuan)業技術(shu)職務,熟悉普通(tong)語言(yan)學理論,有相(xiang)關(guan)的學術(shu)研究成果(guo),有較豐富的普通(tong)話(hua)教學經驗和測試經驗。

   測試視導(dao)員在(zai)省級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部門(men)領(ling)導(dao)下(xia),檢查、監督測試質量(liang),參與和指導(dao)測試管(guan)理(li)和測試業務工作。

   第十五條 應接受(shou)測試的(de)人(ren)員為:

   1.教師和申(shen)請教師資格的人員;

   2.廣播電臺(tai)、電視臺(tai)的(de)播音員、節目主(zhu)持人;

   3.影視話劇演員;

   4.國家機關(guan)工作人員;

   5.師范類專(zhuan)(zhuan)業(ye)(ye)、播(bo)音與主(zhu)持藝術專(zhuan)(zhuan)業(ye)(ye)、影視(shi)話劇表演專(zhuan)(zhuan)業(ye)(ye)以及(ji)其他與口語(yu)表達密(mi)切相關專(zhuan)(zhuan)業(ye)(ye)的學(xue)生;

   6.行(xing)業主管部門(men)規定的其他應(ying)該(gai)接受測試的人員。

   第十六條 應接受測試的人員的普通話達標(biao)等級(ji),由國(guo)家行業主管部門規定。

   第十七條 社會其他人員可自(zi)愿申請接受(shou)測試(shi)。

   第十八條 在(zai)高(gao)等學(xue)校注冊的港澳臺學(xue)生和外國留學(xue)生可隨所在(zai)校學(xue)生接(jie)受(shou)測試。

   測試(shi)機構對其他港(gang)澳(ao)臺(tai)人士(shi)(shi)和外(wai)籍人士(shi)(shi)開展測試(shi)工作(zuo),須(xu)經國家語言文字工作(zuo)部門授權(quan)。

   第十九條 測(ce)試成(cheng)績由執行測(ce)試的測(ce)試機構認定(ding)。

   第二十條 測試等(deng)級證書由國家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部門統(tong)一印制,由省級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辦(ban)事機構編號(hao)并加蓋(gai)印章后頒發。

   第二十一條  普(pu)通(tong)話水平測試(shi)等(deng)級(ji)(ji)證書全國通(tong)用。等(deng)級(ji)(ji)證書遺失,可向原發證單位(wei)申請補(bu)發。偽造或變造的普(pu)通(tong)話水平測試(shi)等(deng)級(ji)(ji)證書無效。

   第二十二條 應試人再次申請接(jie)受(shou)測試同前次接(jie)受(shou)測試的間隔(ge)應不少(shao)于3個月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應試人對測(ce)試程序和測(ce)試結果有(you)異議,可(ke)向執行測(ce)試的測(ce)試機構(gou)或上(shang)級測(ce)試機構(gou)提出申訴。

   第二十四條 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工作人員違(wei)反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規定(ding)的,視(shi)情(qing)節(jie)予(yu)以批評教育(yu)、暫停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工作、解(jie)除聘任或宣布測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員證書(shu)作廢等(deng)處理(li),情(qing)節(jie)嚴重的提請其(qi)所在單位給予(yu)行政處分。

   第二十五條 應試(shi)人違反測(ce)試(shi)規(gui)定的,取消其(qi)(qi)測(ce)試(shi)成(cheng)績,情節嚴(yan)重的提請其(qi)(qi)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(chu)分。

   第二十六條 測(ce)試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部門(men)核準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各級(ji)測試(shi)機構須嚴(yan)格執行收費(fei)標準,遵(zun)守(shou)國家財務制度,并接受當地有關部門(men)的監督和審(shen)計。

   第二十八條 本《規定》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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