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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(min)共和(he)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(hu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,促進計算(suan)機(ji)的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(hua)建設的順(shun)利進行,制定本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(cheng)的(de)(de)(de)(de)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,是指由(you)計(ji)算機及其相關的(de)(de)(de)(de)和配(pei)套的(de)(de)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構成的(de)(de)(de)(de),按照一定的(de)(de)(de)(de)應用(yong)目標和規則對(dui)信息(xi)進行采(cai)集、加工、存(cun)儲、傳(chuan)輸(shu)、檢(jian)索等處理的(de)(de)(de)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保護,應(ying)當保障(zhang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(guan)的和(he)配套的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安全,運行(xing)(xing)環境的安全,保障(zhang)信息的安全,保障(zhang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功(gong)能的正常發(fa)揮(hui),以維(wei)護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運行(xing)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(guo)(guo)家事務(wu)、經濟建設、國(guo)(guo)防建設、尖(jian)端科(ke)學(xue)技術等重要(yao)領域的(de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(guo)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網(wang)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(quan)保護辦法,另行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(bu)主管(guan)全(quan)國(gu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國家安全(quan)部、國家保密局(ju)和(he)國務(wu)(wu)院(yuan)其他有關部門(men),在國務(wu)(wu)院(yuan)規定的職責范圍(wei)內做好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(quan)保護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得利用計算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統從事危害(hai)國家利益(yi)、集體利益(yi)和公(gong)民合法利益(yi)的(de)活動,不得危害(hai)計算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守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規(gui)和(he)國(guo)家其他有(you)關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實行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(hu)。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的劃分(fen)標準和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(hu)的具體(ti)辦法,由公安(an)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 計算機(ji)機(ji)房應當符合國(guo)家標準和國(guo)家有關定(ding)。 在計算機(ji)機(ji)房附(fu)近(jin)施工,不得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(lian)網的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,由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的使用單位報(bao)省級以(yi)上(shang)人(ren)民政府公(gong)安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(ji)算機(ji)信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(ru)實向海關(guan)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(yong)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(an)全管理制(zhi)度,負(fu)責本單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(shi)用單位應(ying)當在(zai)24小時內向(xiang)當地(di)縣(xian)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(gao)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(du)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(de)其他(ta)有害數(shu)據的(de)防治研究工作(zuo),由(you)公安部歸口管(guan)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產(chan)品的銷(xiao)售實(shi)行(xing)許可(ke)證制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(an)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(du)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(zhi)導(da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(chu)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違(wei)法犯(fan)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的其他(ta)監(jian)督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(gong)安機(ji)關發現影響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隱患(huan)時,應當及(ji)時通(tong)知使用單位采取安全(quan)保護(hu)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(zai)緊急情況下,可(ke)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(de)特(te)定(ding)事項發布專(zhuan)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(ding),有下列行為(wei)之(zhi)一的,由公安機(ji)(ji)關處以警告或者停(ting)機(ji)(ji)整頓(dun):

  (一(yi)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;

  (二)違(wei)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國際聯網備案(an)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(shi)間(jian)報告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(ji)關要(yao)求改(gai)進安全狀況(kuang)的通(tong)知后(hou),在限期內拒(ju)不(bu)改(gai)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其他(ta)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機房不符合國家標(biao)準和國家其(qi)他有關(guan)規定的,或(huo)者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(shi)工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的,由(you)公安機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(jing),不如(ru)實向海關申報的,由海關依(yi)照(zhao)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(guo)海關法(fa)》和(he)本條(tiao)例以及其他(ta)有關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規定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(suan)機病毒(du)以(yi)(yi)(yi)及其(qi)他有(you)害(hai)數(shu)據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,或者未經許(xu)可(ke)(ke)出(chu)售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(pin)的(de),由(you)公安機關處(chu)以(yi)(yi)(yi)警(jing)告或者對個人處(chu)以(yi)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款(kuan)、對單位(wei)處(chu)以(yi)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款(kuan);有(you)違法所得(de)的(de),除(chu)予以(yi)(yi)(yi)沒收外,可(ke)(ke)以(yi)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(yi)違法所得(de)1至3倍的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(ben)條(tiao)(tiao)例(li)的(de)(de)規定(ding)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(wei)的(de)(de),依照(zhao)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(guo)治安管理處罰(fa)條(tiao)(tiao)例(li)》的(de)(de)有關規定(ding)處罰(fa);構成犯罪的(de)(de),依法追究刑(xing)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(zu)織或者個人(ren)(ren)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他人(ren)(ren)財產造成損(sun)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(shi)人(ren)對公安機關依照本(ben)條例所(suo)作出的具體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(zheng)行(xing)(xing)為不(bu)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(qing)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本條(tiao)例的國家公(gong)務員利(li)用職權,索取(qu)、收受(shou)賄賂或者(zhe)有其(qi)他違(wei)法、失(shi)職行為(wei),構成(cheng)犯罪的,依(yi)法追究(jiu)刑事責(ze)任;尚(shang)不構成(cheng)犯罪的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(ben)條(tiao)例(li)下(xia)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病(bing)毒,是指編制或(huo)(huo)者(zhe)(zhe)在(zai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程序(xu)(xu)中插(cha)入的破壞(huai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功(gong)能(neng)(neng)或(huo)(huo)者(zhe)(zhe)毀壞(huai)數據(ju),影響(xiang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使用,并能(neng)(neng)自我復(fu)制的一組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指令或(huo)(huo)者(zhe)(zhe)程序(xu)(xu)代碼。

 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(xi)統安(an)全專(zhuan)用產品,是指用于保護(hu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專(zhuan)用硬件和軟(ruan)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(hu)工作,按照軍(jun)隊的有關法規執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(bu)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(ding)實施辦(ban)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(fa)布之(zhi)日(ri)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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