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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國務院令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全,促進計算機(ji)的(de)(de)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(she)的(de)(de)順(shun)利(li)進行,制定本條(tiao)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(li)所(suo)稱的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,是指由計算機(ji)及其相關的和(he)配套的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(gou)成的,按照一定的應(ying)用(yong)目標和(he)規則(ze)對信息進行采集(ji)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(jian)索等處理(li)的人機(ji)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全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及其(qi)相(xiang)關的(de)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(wang)絡)的(de)(de)安(an)全,運行(xing)環境的(de)(de)安(an)全,保(bao)障信息(xi)的(de)(de)安(an)全,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功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(wei)護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全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(tong)的(de)安全保護(hu)工作,重點維護(hu)國家(jia)事務、經濟建設(she)、國防建設(she)、尖(jian)端科學技術等(deng)重要領域的(de)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(tong)的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境內的(de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(ji)的安(an)全保護辦法,另(ling)行(xing)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(guan)全(quan)(quan)國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(quan)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國(guo)家(jia)(jia)安(an)(an)全部、國(guo)家(jia)(jia)保密局和國(guo)務院(yuan)其他有(you)關部門,在國(guo)務院(yuan)規定的(de)職責(ze)范圍內做(zuo)好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(an)全保護的(de)有(you)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(huo)者個人(ren),不得利(li)用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從事危害國家利(li)益、集體利(li)益和公民合法(fa)利(li)益的活動,不得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建設和(he)應(ying)用(yong),應(ying)當遵守(shou)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(ta)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(an)(an)全等(deng)級保(bao)護(hu)。安(an)(an)(an)全等(deng)級的劃(hua)分標準和安(an)(an)(an)全等(deng)級保(bao)護(hu)的具體(ti)辦(ban)法,由公安(an)(an)(an)部會同(tong)有(you)關部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應當符合國(guo)家標準(zhun)和國(guo)家有關(guan)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(de)(de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,由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(de)使(shi)用單位報省級(ji)以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(xi)媒(mei)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(guan)申(shen)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使用單位應(ying)當(dang)建立(li)健全(quan)安全(quan)管理制(zhi)度,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中(zhong)發生(sheng)的(de)案(an)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當(dang)地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(bao)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(ji)算機(ji)病毒(du)和危害社會(hui)公共安(an)全的(de)其他有害數(shu)據的(de)防治研究工作,由(you)公安(an)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銷售(shou)實(shi)行許可證(zheng)制度。具體(ti)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工(gong)作(zuo)行使下列監督(du)職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、指(zhi)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;

   (二)查處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違法犯罪(zui)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(bao)護工作的(de)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(ji)關發(fa)現影響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的(de)隱患時,應當(dang)及(ji)時通知(zhi)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(zai)緊(jin)急(ji)情況下(xia),可以就涉及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特(te)定(ding)事項(xiang)發(fa)布(bu)專(zhuan)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,有(you)下列行為之一的(de),由公(gong)安機關處(chu)以警告(gao)或者(zhe)停機整(zheng)頓:

  (一)違反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(wei)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(zhi)度(du)的;

  (三)不按(an)照規定時間(jian)報告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中發生(sheng)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(si))接到公(gong)安機關要求改(gai)進安全狀況(kuang)的通知后,在限期內拒不(bu)改(gai)進的;

  (五)有(you)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機房不符(fu)合(he)國家標準和(he)國家其他有(you)關規定的,或者在計(ji)算機機房附近(jin)施工危害(ha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,由公安(an)機關會同有(you)關單位進行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(suan)機信息媒體(ti)進(jin)出境,不如實(shi)向(xiang)海關(guan)申報的,由海關(guan)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海關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及其(qi)他(ta)有(you)關(guan)法律、法規的規定(d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(gu)意(yi)輸(shu)入計(ji)(ji)算機病毒以(yi)(yi)及其他有(you)害數據危(wei)害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,或者未經許(xu)可出售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,由公安(an)機關處(chu)以(yi)(yi)警(jing)告或者對(dui)個人(ren)處(chu)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的罰款、對(dui)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的罰款;有(you)違(wei)法所得(de)的,除予(yu)以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違(wei)法所得(de)1至3倍(bei)的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條(tiao)例的規(gui)定,構成違(wei)反治(zhi)安(an)管(guan)理行為的,依照(zhao)《中華(hua)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(guo)治(zhi)安(an)管(guan)理處罰條(tiao)例》的有關(guan)規(gui)定處罰;構成犯罪(zui)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(zhe)個人違反本(ben)條(tiao)例(li)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(zhe)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(fa)承擔民事(shi)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(an)機(ji)關依照(zhao)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(ti)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(xing)為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(shen)請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(ti)起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用(yong)職(zhi)權,索取、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、失職(zhi)行為(wei)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(bu)構成犯罪的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(li)下列用(yong)語的含(han)義:

  計算(suan)機(ji)(ji)病毒,是指編制或者(zhe)(zhe)在計算(suan)機(ji)(ji)程(cheng)序中插入的(de)破壞計算(suan)機(ji)(ji)功能或者(zhe)(zhe)毀(hui)壞數(shu)據,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(ji)使(shi)用,并(bing)能自我復(fu)制的(de)一組計算(suan)機(ji)(ji)指令(ling)或者(zhe)(zhe)程(cheng)序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用(yong)產(chan)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護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專用(yong)硬件(jian)和軟件(jian)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(dui)的(de)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,按照軍(jun)隊(dui)的(de)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(an)部可以根據(ju)本條例制定(ding)實施辦(ban)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(fa)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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