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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國務(wu)院(yuan)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(le)保護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,促進計(ji)算(suan)機(ji)的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,制定本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所(suo)稱的(de)(de)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,是指(zhi)由計(ji)算機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(de)和(he)配套(tao)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(wang)絡)構成的(de)(de),按(an)照一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和(he)規則(ze)對信息(xi)進行采(cai)集(ji)、加工(gong)、存儲、傳輸(shu)、檢索等處(chu)理的(de)(de)人機系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計(ji)(ji)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(pei)套(tao)的(de)(de)設(she)(she)備(bei)、設(she)(she)施(shi)(含網絡(luo)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,運行(xing)環境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,保(bao)障信(xin)息(xi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,保(bao)障計(ji)(ji)算(suan)機功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保護工(gong)作,重點維(wei)護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(guo)防(fang)建設、尖端科學技術(shu)等重要領域(yu)的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保護,適用(yong)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(wang)的(de)(de)微(wei)型(xing)計(ji)算機的(de)(de)安全保護(hu)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(an)(an)部主管全國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家安全(quan)部、國(guo)家保(bao)(bao)密(mi)局(ju)和國(guo)務院其他有(you)關部門,在國(guo)務院規定的職責范(fan)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保(bao)(bao)護的有(you)關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,不得(de)利(li)用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從事危害國家利(li)益、集體利(li)益和公民合法利(li)益的活動,不得(de)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守法(fa)律(lv)、行政(zheng)法(fa)規(gui)和(he)國家其他(ta)有關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實行安全等(deng)級保護。安全等(deng)級的(de)劃(hua)分標準和安全等(deng)級保護的(de)具體(ti)辦(ban)法,由公(gong)安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(zhi)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應(ying)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(jin)施工(gong),不得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(de)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,由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(an)機(ji)(ji)關(guan)備(bei)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的,應當(dang)如實向海(hai)關申(shen)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使用單(dan)位應當建立健全安(an)全管理制度,負責本(ben)單(dan)位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(guan)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(xiao)時內向(xiang)當地縣級以上人(ren)民(min)政(zheng)府公安機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(he)危害社會公(gong)共安全的(de)其他有害數據的(de)防治研究工(gong)作,由公(gong)安部歸(gui)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專用產品(pin)的銷售實(shi)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由(you)公(gong)安(an)(an)部會同(tong)有關(guan)部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關對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(du)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;

   (二(er))查處(chu)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違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(gong)作的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(ji)關發現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的隱(yin)患時,應(ying)當及時通知(zhi)使用單(dan)位采(cai)取(qu)安全保護措(cuo)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(zai)緊急情況下,可以(yi)就涉及(j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(de)(de)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(zhi)一(yi)的(de)(de),由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(ji)整頓(dun):

  (一)違(wei)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等級(ji)保護(hu)制度,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;

  (二(er))違反(fan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國際(ji)聯網備案(an)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)接(jie)到公安(an)(an)機關要求(qiu)改進安(an)(an)全狀況的(de)通(tong)知后,在(zai)限期內拒不改進的(de);

  (五)有危害(ha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其(qi)他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機房不符合國家標(biao)準和國家其(qi)他有(you)關規定的,或者在計(ji)算機機房附近(jin)施工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,由(you)公安機關會同(tong)有(you)關單位進行(xing)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(dai)、郵(you)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,不如實向海關(guan)(guan)申報的(de),由(you)海關(guan)(guan)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(guan)(guan)法(fa)》和本條例(li)以及其他(ta)有關(guan)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(de)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(ru)計(ji)算機病毒以(yi)(yi)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的(de),或者未經許(xu)可出售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,由公安機關處以(yi)(yi)警告(gao)或者對個人處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的(de)罰(fa)款、對單位處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的(de)罰(fa)款;有違(wei)(wei)法所得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沒收(shou)外,可以(yi)(yi)處以(yi)(yi)違(wei)(wei)法所得1至3倍的(de)罰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(li)的(de)(de)規定(ding),構成違反治(zhi)安(an)管理(li)行為(wei)的(de)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治(zhi)安(an)管理(li)處罰(fa)條(tiao)例(li)》的(de)(de)有關規定(ding)處罰(fa);構成犯罪(zui)的(de)(de),依法(fa)追究(jiu)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違(wei)反(fan)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他人(ren)財產(chan)造(zao)成損(sun)失的,應當(dang)依法承擔民(min)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(ren)對公安機(ji)關依(yi)照(zhao)本條例所作出(chu)的具(ju)體行(xing)政(zheng)(zheng)行(xing)為(wei)不服(fu)的,可以依(yi)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(zheng)訴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(li)的國家公(gong)務(wu)員利用職權,索取、收受賄賂或者有(you)其(qi)他違法、失職行為,構成犯(fan)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(shi)責任;尚不構成犯(fan)罪的,給(gei)予行政(zheng)處(chu)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(ben)條(tiao)例下列用語的含(han)義:

 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病毒,是(shi)指(zhi)編制或(huo)者(zhe)在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程序中插入的破(po)壞(huai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功(gong)能或(huo)者(zhe)毀壞(huai)數據,影響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使(shi)用,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指(zhi)令或(huo)者(zhe)程序代(dai)碼(ma)。

 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專用(yong)產品,是指(zhi)用(yong)于保護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專用(yong)硬件和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(hu)工作,按照軍隊(dui)的有關法規(gui)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(ju)本條例(li)制定(ding)實施(shi)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例(li)自發布(bu)之日起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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